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布里斯廣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胡嘉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75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