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兆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