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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地救字第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代表人應更正為「林順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