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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蔣宗佑   
相  對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
    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
    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蔣宗佑及程士祐因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事件,共同提起113年度簡字第19號之訴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及本案訴訟之共同訴訟人程士祐已於113年1月30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依上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