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真晴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子晴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245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