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35號
原 告 盛灃塑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淑珍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05326、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000元,貴公司已繳納2,000元,尚須補繳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