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家齊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條、第3條規定,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1.具體敘明訴訟種類、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
2.補正適格且具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3.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