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0號
原 告 傳真國際外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益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文章
邱珮容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邱佩容」更正為「邱珮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邱珮容記載為邱佩容,該部分所載顯屬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劉家昆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