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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32號
原      告  中港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易霖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郭智輝 
訴訟代理人  吳振銓 
            林聖鈞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5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本院卷第305頁),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113601760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五次)」,而關於原告相同違規事實未於期限內回復原狀之違規內容,前業經被告陸續對原告以附表編號2、3、4所示處分書(下分別稱第2次處分、第3次處分、第4次處分)為裁罰,而第2次處分之違規內容為「未依本部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上開違規內容所載處分書即附表編號1所示處分書(下稱第1次處分),目前正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78號水利法事件審理中。原告聲請在該案件於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被告到庭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原告114年4月25日行政訴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狀(本院卷第329-331頁)及本院114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7-328頁)。審酌本件(即原處分)以該案件(即第1次處分)之事實認定為準,法律爭點與事實概要均相同,避免訴訟資源重複耗費,並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本件於上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附表:卷附被告對原告所為歷次處分書
編號
發文字號
處分主文
違反事項
處分理由或適用法令
卷證
頁碼
1
111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
11120326100號
處罰鍰新臺幣5,000,000整。
限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79、
205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09年OO月OO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2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
11260176040號
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1年0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12032610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97、
214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3
112年2月16日經授水字第
11260176050號
處罰鍰新臺幣2,6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在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堆置土石。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
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第2目、第5目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89、
213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4
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
1126017618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02月1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04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二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
113、
225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1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5
112年11月8日經授水字第
11260321010號
處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經授水字第1126017618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三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第
127、
283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2年OO月OO日00時00分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
6
113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
11360176000號
處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限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
違規內容:未依本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08日經授水字第11260321010號處分書所處期限內回復原狀。(第四次)
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依據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5點第4項規定處罰。
本院卷145、
298頁
違規地點:○○河川區域內(臺中市○○區○○段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
查獲(證)日期:中華民國113年OO月OO日
土地權屬: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河川區域內私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