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44號
原 告 桔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冠樺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台財法字第1121394812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381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