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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5號
原 告 樸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采玲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王瑞雲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庭安
訴訟代理人 林玉麟
陳金同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