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88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吳宇軒 指定送達: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享琦 指定送達:同上
劉德均 指定送達: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