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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2號
原      告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國峰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兩造間113年度地訴字第52號都市計畫法事件,前經本院於115年3月19日以113年度地訴字第5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11頁至第213頁)。茲因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50號都市計畫法事件判決而告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31頁至第241頁),是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