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5號
原 告 晶鼎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陳一銘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環境部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