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0號
原 告 亨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仁亨
上列原告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350033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表明不服範圍並補繳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㈠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㈡如對原處分不服(含罰鍰及公布違規事由),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訴訟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徵收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原告「代表人」:黃仁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