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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黃秉弘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