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建設機械有限公司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巡交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