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3號
原 告 麥世傳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二、查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92年9月8日法矯決字第0920033877號撤銷假釋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監獄所在地法院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而原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查詢、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稽,是本件行政訴訟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