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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維徵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賴建勳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維徵為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代表人原為宋俊鋒,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維徵,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