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75號
原 告 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錠邦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黃漢銘
訴訟代理人 邱映如
黃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