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錠邦
上列上訴人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對於本院114年3月21日113年度稅簡字第7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