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9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矽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傑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113年度簡字第1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抗告人逾越起訴期間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以原裁定駁回其訴。惟嗣查訴願決定書並未送達訴願代理人之住所地,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