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58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5年5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依本院電話通知事項補正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