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58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115年7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就附件關於廢氣燃燒裝置與每日覆土之查詢資料表示意見,包含該資料所言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須提出系爭處置場有無、何時掩埋飛灰、灰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以外的「一般廢棄物」及數量為多少之證據;另如有需聲請調查證據者(包含是否傳喚證人)應一併提出,說明待證事實及調查必要性,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