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11號
原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衛部法字第11300231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