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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211號
原      告  維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關建國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紀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紀勝源,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卷345-349),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之必要,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上開A車、B車合稱為系爭車輛),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於如附表「違規地點」欄所示之地點,因有如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行為,分別經「原舉發機關」欄所示之機關,依「法條依據」欄所示之規定,填製「系爭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欄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原告未於期限內到案,亦未向被告提出陳述意見或告知應歸責人,被告乃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製開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裁處如附表「裁罰內容」欄所示內容(下合稱原處分),且原處分之送達日期均為114年1月9日。原告不服如附表所示之裁決,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系爭車輛均非原告所有,車輛所有人為訴外人黃慶宏。原告公司均未使用該二台車輛,且二台車分別於113年5月24日及113年5月28日分別過戶至黃慶宏名下。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原告自112年9月20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為A車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又查汽車異動歷史資料,在113年5月28日13時55分許,於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異動過戶於訴外人黃慶宏。另原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113年5月24日止,為B車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又查汽車異動歷史資料,在113年5月24日12時39分許,於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異動過戶於訴外人黃慶宏。爰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於國道通行及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之舉發通知單,依法仍以原告為處罰對象。且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均已送達至原告於公路監理機關所留之車籍地址(經查同原告於經濟部商工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並因未會晤原告本人而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事宜,惟原告未辧理歸責,原舉發機關按其違規事證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原處分暨送達證書、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14年2月18日北業字第1140007568號函、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14年2月20日桃交停字第1140009723號函、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2月17日新北交營字第1140274315號函、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變更歷史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在卷可稽(卷125-195、197-279、281-282、283、285-289、291、293、295、297、305、381-385),堪信為真實。
 ㈡按94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原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送人、利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因為這樣的規定,對於究竟是係採二罰或改變處罰客體未見分明,乃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其中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核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其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之前就先予確認。茲因關於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與移送、受理與處罰等三個階段,有其個別的機能,並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就汽車查獲應處罰之違規事件,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雖無疑義。但是,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監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性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否則,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該判決意旨雖未就受舉發人逾期後再爭執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時點係於處罰機關裁決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時而明確區分論述,然審諸最高行政法院上揭統一裁判見解要旨在於「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汽車所有人若未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所定期限辦理歸責,應即生前述擬制為違規行為人及失權之效果。
 ㈢原告雖主張其已將系爭車輛讓渡權利與他人,如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行政罰應向訴外人黃慶宏裁罰,原告公司未使用系爭車輛云云。惟查,A車如附表「實際通行/停車日」欄所示之時間範圍之違規範圍為113年3月19日至113年5月28日7時2分,而原告則自112年9月20日至113年5月28日13時54分58秒(113年5月28日13時54分59秒完成過戶)為A車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卷287-291);B車如附表「實際通行/停車日」欄所示之時間範圍之違規範圍為113年4月9日至113年5月23日,而原告則自112年9月21日至113年5月24日為B車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卷293),故於如附表「實際通行/停車日」欄所示之時間,原告仍為系爭車輛之車主。又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舉發通知單均已送達至原告之車籍地址,並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均因補充送達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上開辦理歸責事項均已於舉發通知單之注意事項欄第3點載明,且原告收受舉發通知單日期,距應到案日期均尚有月餘,如欲行使歸責,亦有充分時間得以準備,此有系爭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可佐(卷125-195、381-385)。詎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即應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被告以原告為受處分人作成原處分,自屬於法有據。又原告既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即生失權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之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至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時始主張實際駕駛系爭車輛而有上開違規行為之駕駛人為訴外人黃慶宏,並聲請傳喚黃慶宏為證人乙節,因已不影響原處分以原告為裁罰對象之合法性,本院亦無再傳喚黃慶宏作證之必要,併予說明。
 ㈣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確有如附表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41件違規,被告分別依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等規定以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300元,均無違誤。因此,原告執前主張要旨訴請撤銷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附錄應適用法令:
⒈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⒉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⒊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4項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交條例第27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附表:
編號
車號
實際通行/停車日
違規時間
系爭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
原舉發機關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法條依據
舉發日期

舉發通知單送達日期及送達方式
裁決書字號
處罰主文
裁決書頁數
1
0000-00
(即A車)
113年5月28日(7時2分)
113年8月4日
新北交警字1CM037161號/113年9月26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育智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9日
113年8月1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7161號
罰鍰300元
卷197
2
0000-00
(即A車)
113年3月19日
113年6月12日
國道警交字第ZFU076778號/113年8月30日前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國道3號龍潭-高原69.8公里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31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ZFU076778號
罰鍰300元
卷199
3
0000-00

(即A車)
113年4月9日
113年6月26日
國道警交字第ZFU082189號/113年9月15日前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國道3號龍潭-高原64.8公里
同上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4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ZFU082189號
罰鍰300元
卷201
4
0000-00

(即A車)
113年4月12日
113年6月26日
國道警交字第ZFU083190號/113年9月15日前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4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ZFU083190號
罰鍰300元
卷203
5
0000-00

(即A車)
113年4月25日
113年  7月11日
國道警交字第ZFU088940號/113年9月30日前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8月16日
113年8月2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ZFU088940號
罰鍰300元
卷205
6
0000-00

(即A車)
113年5月12日
113年  7月26日
國道警交字第ZFU096270號/113年10月17日前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113年9月2日
113年9月1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ZFU096270號
罰鍰300元
卷207
7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9日
113年  6月26日
桃交停字第1D0000000號/113年8月18日前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桃園市龜山區文樂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4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D0000000號
罰鍰300元
卷209
8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0日
113年  7月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058號/113年8月2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058號
罰鍰300元
卷211
9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1日
113年  7月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071號/113年8月2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育智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071號
罰鍰300元
卷213
10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3日
113年  7月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116號/113年8月2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116號
罰鍰300元
卷215
11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4日
113年  7月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139號/113年8月2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139號
罰鍰300元
卷217
12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5日
113年  7月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171號/113年8月2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171號
罰鍰300元
卷219
13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6日
113年  7月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205號/113年8月2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205號
罰鍰300元
卷221
14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6日
113年  7月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206號/113年8月2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9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206號
罰鍰300元
卷223
15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7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243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243號
罰鍰300元
卷225
16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8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261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261號
罰鍰300元
卷227
17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29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285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285號
罰鍰300元
本院卷第229頁
18
000-0000

(即B車)
113年4月30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317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317號
罰鍰300元
卷231
19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346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346號
罰鍰300元
卷233
20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2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380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380號
罰鍰300元
卷235
21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3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405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405號
罰鍰300元
卷237
22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3日
113年  7月7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406號/113年8月2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育智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2日
113年7月1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406號
罰鍰300元
卷239
23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4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513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513號
罰鍰300元
卷241
24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5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534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534號
罰鍰300元
卷243
25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6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555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555號
罰鍰300元
卷245
26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7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587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育智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587號
罰鍰300元
卷247
27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8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623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623號
罰鍰300元
卷249
28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8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622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622號
罰鍰300元
卷251
29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9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649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649號
罰鍰300元
卷253
30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0日
113年  7月14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679號/113年9月5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23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679號
罰鍰300元
卷255
31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5日
113年  7月2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787號/113年9月1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30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787號
罰鍰300元
卷257
32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6日
113年  7月2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822號/113年9月1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30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822號
罰鍰300元
卷259
33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7日
113年  7月2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855號/113年9月1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30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855號
罰鍰300元
卷261
34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7日
113年  7月21日
新北交警字第1CJ206753號/113年9月12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30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J206753號
罰鍰300元
卷263
35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8日
113年  7月28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881號/113年9月1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881號
罰鍰300元
卷265
36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9日
113年  7月28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900號/113年9月1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育智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900號
罰鍰300元
卷267
37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19日
113年  7月28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899號/113年9月1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國華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899號
罰鍰300元
卷269
38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20日
113年  7月28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929號/113年9月1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929號
罰鍰300元
卷271
39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21日
113年  7月28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6973號/113年9月1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6973號
罰鍰300元
卷273
40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22日
113年  7月28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7010號/113年9月1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鶯歌區育智路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7010號
罰鍰300元
卷275
41
000-0000

(即B車)
113年5月23日
113年  7月28日
新北交警字第1CM037045號/113年9月19日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上
同上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6日補充送達
北市裁催字第22-1CM037045號
罰鍰300元
卷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