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324號
原 告 陳志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S4150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