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39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武明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3日114年度交字第395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上訴狀應記載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及其代表人「李忠台」,以及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