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690號
原 告 恆鑽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俊策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陳明訴訟標的(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補正提出裁決書影本。起訴狀以非屬裁決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