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原告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不服乙○○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107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