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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金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西仁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李宗霖律師
            張晉維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