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 慶
被上 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送達代收人 林家萱律師
郭怡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114年度簡字第4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31日對上訴人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5年8月3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郵件查詢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