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傳亞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奚敏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上列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台內法字第11300426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