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交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嘉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115年度交字第31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林靖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