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朱奐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115年度地停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