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士佳環保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天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5年度交字第204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