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邱珈蓉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