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張中一
張凱傑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連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停止執行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陳品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