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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武氏紅娥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