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字第322號
原 告 梁瀚中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0日送達予原告住所,並經原告之伯父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查,其起訴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