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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司行執字第42號
債  權  人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譚勇   


債  務  人  潘英環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羅浮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