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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蘇大洲
原      告  陳○魁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余聖
            蘇盈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林琮翔


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      告  安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琮翔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琮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及原告蘇大洲、陳○魁均已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被告林琮翔該案若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