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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柏睿 
訴訟代理人  葉怡伶
被      告  陳英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英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