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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琦景(原名高浩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琦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