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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瓊儀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瓊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傅瓊儀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