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許正東
被 告 宋朕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宋朕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許正東業於113年6月2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許正東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