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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語嫣(原名周榆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撤緩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周語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交查卷第14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