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帆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及肇事逃逸部分,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及肇事逃逸部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就上開部分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