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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界利


指定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界利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界利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易桂花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適法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