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阿儉
特別代理人 陳依晴
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律師
被 告 一上
被 告 大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上列被告因被告一上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 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一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林阿儉業於113年2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交易字第90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林阿儉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